2013年9月16日 星期一


最後一篇網誌

2013年9月16日 22:07
從8月25日開設此FB以來,謝謝各位朋友的支持與鼓勵。

我很抱歉,基於個人的堅持及信念,我決定關閉此FB。

作為一個學術人,我只求為自己的良心負責。我無法忍受被視為任何政治人物的幕僚,也無法忍受,自己的發言,被視為配合政治操作,在幕後下指導棋。

我想,作為喚醒公民意識的初衷,這個FB雖然未必功成,但可以身退了。

如果,最後還有什麼想說的話,大概就如以下。

給立委:不要忘記自己從政的初衷,不要忘記對選民的承諾,不要背棄選民的託付。立法院開議的第一個議案,應該是將王金平及柯建銘移送紀律委員會,而非在爭執是否讓江宜樺上台。

黃世銘:無論是否有委屈,為了第一線默默努力的檢察官,請你自己請辭吧。

給民進黨:台灣人民以素樸的情感,給了你們最多的支持,不要辜負台灣人民希望的寄託。如果喪失了理想,你們其實只是台灣國民黨

馬英九:如果沒有勇氣面對憲法法庭的審判,請你退居虛位元首,另外任命一位可以帶領台灣繼續向前走的行政院長吧!這是你對台灣人民可以做的最大罪贖!

雖然關閉了臉書,在台灣社會需要改革的角落,我可以承諾,自己絕對不會缺席!

豈只是恨鐵不成鋼

2013年9月15日 8:51
今早看到叡人學長昨天在民進黨八年研討會中指出「人民對民進黨恨鐵不成鋼」的報導,觸動了我隱忍許久的心情。我想說的是:豈只是恨鐵不成鋼。單以過去兩週而言,民進黨的表現就令人「失望透頂」!

馬英九踐踏憲政的惡行,我想我應該說的夠多了。在「馬王鬥爭」之間,我知道許多「反馬英九」、「反核四」、「反服貿」的朋友,都不願見到王下台,若干人也透過不同方式,希望將王留在立法院院長的位置。為了「對抗大惡、必須容忍小惡」,大概是我聽過最多的理由。我不知道王金平接下來是否會如大家所願,但是我看到的是,王金平到目前為止的行為舉措,無論是一手法律戰,一手繼續向馬求和示好,試圖淡化個人涉及司法關說的醜聞,營造「以和為貴、拋棄爭議、繼續向前」的氛圍,都是在謀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看不見對國家社會的責任心與榮譽感。也因此,雖然許多朋友都說我的妙計救了王金平,但我絲毫沒有充當王先生法律幫手的興趣。相關的發言,單純就只是在論法。

國民黨立委夾在馬王之間,情勢混沌不明,最佳的策略就是配合王的求和戰術,大打迷糊仗,憲政危機當然不碰,關說疑雲也最好不談,大家「繼續向前走」,將「以人民福祉」為依歸掛在嘴上。如果真的有人必須要為這場「茶壺內的風暴」負責當祭品,應該共通的敵人就是「特偵組」!在當初修改法院組織法時,我是法界少數根本反對設置特偵組的人,現在更不可能為其辯護。但是,我想再說一次的是:法律人請殷以為鑑,不要被政客當棋子,下場就是如此。

那民進黨呢?我非民進黨員,上屆的立法委員政黨選票也沒有投給民進黨,本來不想對民進黨的黨內事務說三道四。但是,今天看到蘇貞昌主席回應國民黨質疑民進黨包庇涉入司法關說的國會黨鞭的質疑,竟是「若有罪民進黨絕不護短,但柯建銘是無罪確定的」,對不起,我真的無法忍受!

我不知道柯建銘委員是否係因為遭受黨內同志鬥爭而捲入這場刑事訴訟,我也不知道當初柯建銘對王金平請託的完整內容為何,但是我知道,縱使各界對於特偵組監聽的合法性有強烈質疑,但當事人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否認監聽內容的實質真正性。在此情形下,除了國會應決議交由紀律委員會處理外,難道民進黨連起碼的調查程序都不必開始嗎?可以因為柯建銘已經檢察官不上訴而無罪確定,所以就認定「沒有違法關說」的情事嗎?如果可以奢望民進黨能再多一點點的自我政治倫理要求,難道不應該先暫停柯建銘黨團總召職務,靜候調查結果嗎?

即使國民黨墮落,但是民進黨不行墮落,因為台灣人民將辛苦奮鬥爭取民主自由所得到的政治成果,都累積給了民進黨;即使國民黨腐敗,但是民進黨不行腐敗,因為有太多台灣人民還將建立一個真正保障人權價值、實踐社會公義的國家的希望,都寄託在民進黨身上。

我相信很多朋友和我一樣,對民進黨失望,但還沒有對民進黨絕望。如果民進黨內的眾天王都為了政治利益的考慮,沒有人願意挺身說該說的話、作該作的事,你們如何讓台灣人民相信,民進黨依然有理想,依然有能力帶領台灣走出困局?


面對憲政危機,立法院應有的態度及作為

2013年9月13日 13:14
在中選會神速依國民黨所發出「王金平已喪失黨籍」通知,函請立法院註銷王金平立法委員資格後,目前的焦點,似乎都置於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針對王金平所提出緊急處置之聲請。我相信,承辦本案的三位法官,一定面臨天人交戰,也因此,我雖然就「緊急處置」及「定暫時狀態處分」應如何裁判,已形成一定的見解,為了更重要的價值及考慮,我選擇沈默。

但是,清楚的是,無論今天法院裁判結果如何,這個空前的憲政危機,不會因此而落幕。

今天上午王金平依然主持朝野協商,某程度反映他個人對「此爭執法律關係狀態」的主觀立場,所有黨團代表也出席,事實上配合王金平對「status quo」的認知。然而,我必須指出,面對這個憲政爭議,立法院如果只是決定將中選會的函退回或置之不理,就問題的徹底解決將沒有幫助,只是引發進一步更大的動盪。我相信,大部分的人都可以贊同,如此重大的憲政爭議,應該由大法官解決。

立法院是否針對馬英九破壞憲政的行為,提出罷免或彈劾案,作為回應,那是另一個問題;但是,針對是否依中選會的函文註銷王金平的立委資格,立法院若認為「註銷將違反權力分立及國會自律的憲政原則」,因此不願註銷,應有的態度及作為是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聲請大法官解釋,以解決此憲政爭議,而非以逕行退回的方式處理。

在憲政民主下,面對違憲的總統,國會應以憲法途徑應對,除非有絕對的必要性與正當性,否則不宜逕行訴諸將造成進一步更大混亂的政治手段解決。

大部分的人都了解,目前大法官幾乎都是由馬英九所提名任命,難免有所擔心;但是,只要我們還沒有達到必須要革命的程度,憲政的大路,依然是我們必須堅持的途徑。

德國聯邦國會
德國聯邦國會

法學常識:王金平的下一步

2013年9月10日 5:44
剛剛從辦公室回來,其實很累了,但無法入眠,決定寫一個小小的法學常識。

先不扯監聽是否合法的問題,如果王金平確有關說,請你下台,負起政治責任。
但是,如果王金平自認沒有關說,但國民黨又在星期三開除或撤銷他的黨籍,讓他喪失立委資格,王金平該怎麼主張他的法律權益呢?

這種高度政治性的爭議,相信絕大部分讀者會十分驚訝以下的答案:
向民事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什麼? 位階這麼低的民法? 可以這樣做? (可以,這是他的法律權利,臉皮厚一點就好)。

那,為何是向「民事法院」?感覺這是公法事件而非私法案件,為什麼至少不是行政法院呢?
其一,我國沒有規範完善的政黨法,目前依人民團體法提供政黨規範的基準。
其二,人團法將政黨定位為社團法人,並明文準用民法關於公益社團之規定。

因此,當國民黨開除/撤銷王金平黨籍,而王主張並無開除/撤銷之事由,則王金平一方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向民事管轄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一方面則以「撤銷黨籍處分之決議違反國民黨章程應屬無效」為理由,提起確認黨籍存在之本案訴訟,以維持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效力。

在本案訴訟判決王金平敗訴確定之前,只要沒有其他得以撤銷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事由,王仍得保有其不分區立委之資格與立法院院長之地位。換言之,如果官司打的夠久,不僅是即將開議的下會期,恐怕接下來好幾個會期,在立法院的主席台上,大家都還可以看到王的身影。

事實上,這個法律手段,先前一位被國民黨撤銷黨籍的立委許舒博就已經用過了,還在法院連連擊敗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及其律師團。

有興趣進一步,請參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644號裁定;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27號判決。
唉,我怎麼會花時間寫這種沒有營養的東西呢?

如果有任何意義的話,請大家給在第一線為司法正義努力的法官及檢察官,多一點支持及溫暖,不是所有的法院/檢察署都是國民黨開的。這個案件國民黨就徹底吃癟。我相信,絕大多數的法官及檢察官都是兢兢業業在自己的崗位上努力,司法界的敗類應該還是少數,會去抱政客大腿的,也是少數。或許真正不幸的是,這些少數通常在高位之上。

請支持司法改革!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紐約南區
美國聯邦地方法院紐約南區

誰讓政客作賤司法?

2013年9月8日 11:16
回台北的飛途上,腦中縈繞的只有一件事:如何讓政客不再作賤司法?

當初修法設置特偵組時,我曾表示反對,因為讓特殊而強大的權力過度集中,非常危險;立於保障被告刑事人權的基點,我也贊同必須檢討檢察官上訴是否浮濫的問題。但是,此時此刻,我不想談論這些問題。因為,當政客的手還可以隨意進出司法,再次重創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時,我知道,我們離這些問題的層次還很遙遠。太快轉入制度改革的討論,只會轉移目前問題的焦點:誰在強姦司法?

特偵組指控曾勇夫關說案,除了到底是合法監聽還是非法偵防的疑雲外,目前至少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故事版本。

第一個版本,如同特偵組新聞稿所聲稱,立法院院長王金平及在野黨黨鞭柯建銘透過政治權力,讓法務部部長及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關說承辦檢察官林秀濤,並因此讓林秀濤決定不對柯建銘的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第二個版本,特偵組配合馬政權羅織罪名、打壓異己,清理國會戰場,以利即將開議的立法院,通過核四與服貿等爭議議案。林秀濤則指控特偵組「引用筆錄斷章取義」,陳守煌表示自己只是善意提醒「依法辦理」,而林秀濤也沒有受到外力影響,本於專業決定不上訴。

我不知道那一個版本才是事實的真相,但是在這兩個版本背後,一定有人說謊;無論是哪一個版本,都有政客黑手伸入司法,都有檢察官配合演出。

對於此時此刻的台灣而言,我必須說,這件事比當初美國尼克森的水門案還要嚴重。最重要的是:確認真相,究責到底!

如果是第一個版本,只要有關說的事實,無論與不上訴的結果有無因果關係,關說者的法律責任雖有待討論,但政治責任無可迴避,請立即辭職下台。若陳守煌、林秀濤兩位檢察官接受了關說,則非辭職可以了事,必須彈劾撤職。

如果是第二個版本,則特偵組可以直接宣布解散了,相關涉案人員負起政治與法律責任,而幕後指揮及參與其中的政治黑手,自然也須辭職下台。

無論是何種情形,只要確實究責,縱使司法受了傷,至少我們還守住了「將髒手伸入司法的政客、幫助政客作賤司法的檢察官,都必須付出最嚴厲代價」的底線,至少我們還能夠誠實地面對問題,開始止痛療傷。

最可怕也是最令人無法接受的結果是:和稀泥打迷糊仗,「大家都沒有錯」、「一切都是誤會」,沒有任何人負起任何責任,只剩繼續交相指控的口水。屆時,恐怕真正倒地不起的,就只剩下司法,以及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我不知道在此情形下,曾勇夫如何還能當一個快樂的老百姓?恕我直言:曾前部長,作為一位曾經領導法務部的大家長,你還欠大多數兢兢業業的檢察官一個公道,你也欠台灣社會一個交待。如果特偵組真的如你所指控,違法濫權、政治惡鬥,你必須要站在第一線,挺身而出、糾舉不法。

當司法首長面臨政客關說時,台灣公民社會對他們的期待,到底是「靜靜地一肩扛下、不做就好」?還是「義無反顧地出面糾舉」?

我突然想起了最高法院前院長楊仁壽,在卸任前銷毀了所有關說文件的事。如果連最高法院院長都選擇違反倫理規範針對請託關說者所明定之檢舉義務,沒有勇氣把關說的事實攤在陽光下,讓那些政治髒手現形;無怪乎那些政客沒有忌憚,繼續大膽上下其手。

無論是因被壓迫而屈從,還是本愛逢迎爭寵,法律人實在應該看清:為了權力出賣自己的靈魂,或許能夠換來一時的快意,但在那些權貴眼中,你卻不過是一顆隨時可以被取代的棋子。當曲終人散,你將發現你不僅輸了全世界,還輸了你自己。




荷蘭海牙法院
荷蘭海牙法院

在世界的學術地圖上發現台灣

2013年9月5日 17:55
我不是一個很懂國際政治與外交的人,但是最近這幾年在世界各國發表論文時,我發現自己愈來愈有必要和初次相遇的外國學者解釋,我來自台灣,而非中國。有的外國友人,會很nice地發出會心的微笑;有的人則會試圖反駁:可是你們目前的政府不是「pro-Beijing」、不是已經決定走向和中國統合的道路?

「Says who」?「Definitely not by Taiwanese people」,大概是我的標準答案。

這次來到在法國Toulouse舉行的「世界法社會協會年會」(2013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n the Sociology of Law)發表論文,發現沒有來自中國的學者報告,有點驚訝;檢查後確認在大會議程上,我所提交個人職稱的最後一個字是「Taiwan」,覺得滿意;不過,當發現在名牌上TAIWAN之後,多了「PROVINCE DE CHINE」幾個字,不甚高興。經過說明,主辦單位很有風度地自己用立可白把那三個錯誤標識的法文塗掉。

我不知道,類似的遭遇發生在其他學者身上有多頻繁。但是我知道,如果我們自己不堅持,別人其實是沒有幫你堅持的必要。

作為一位法學者,除了必要的堅持,其餘能做的大概就是努力追求台灣在學術專業上的表現,讓台灣的經驗可以帶給外國學術社群一些積極正面的啟示,不要讓外國人誤會,台灣的法學研究還停留在「移植繼受」的層次。

當我們大家一起努力,在世界的學術地圖上,就可以發現台灣的位置。


喪失靈魂的法律人,不過是魔鬼代言人

2013年9月3日 4:35
現在是Toulouse晚上10點,剛剛結束了一段最不愉快的搭機經驗,困坐在旅館中,放下了航空公司會將我消失在巴黎的行李送回來的奢望,看到朋友轉來陳長文律師為馬政府簽訂「黑箱服貿」辯護的文章,不禁想起林山田教授。

1991年夏天,剛考上台大法律的我,第一次看見林教授,不是在課堂上,而是在街頭上。當時林教授正和李鎮源院士發起「100行動聯盟」,主張廢除荒謬的刑法100條和平內亂罪,坐在台大醫學院前面,第一次聽他說話,第一次體驗保警驅離的震撼教育,我知道。我喜歡上了他。於是,開學後,翹課跑到林山田教授的課堂旁聽刑法總則。對我震撼最大,也是目前唯一記得的一句話是:「如果你們學習法律的目的是賺錢,我建議你們趕快轉系」。

2010年夏天,當人民連署要求將ECFA交付公投時,陳長文律師在中國時報發表一封給公投審議委員的公開信,指稱當時公投領銜人明明反對ECFA,卻以「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主文表述,明顯是政治算計,力主公審會應駁回此公投提案。不久,公審會果真依陳律師的「法律見解」駁回人民的公投提案。當時,在公審會選擇逃避,選擇不願回應我及一群學者公開辯論的要求之後,我們決定讓公審會在法庭上把話說清楚。於是,組織了一群熱血的法律人,義務為領銜人打行政訴訟。

2012年夏天,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公審會以上開理由駁回公投提案違法。但是,已經太遲了,人民受憲法保障的直接民權已受到實質而無法回復的侵害。沒有任何媒體去追問陳長文有何意見,陳律師自然也沒有積極回應。當時,陳長文比較在意的是為蔡衍明辯護,要學者不要「獵巫」,要NCC趕快同意讓旺旺中時併購中嘉有線電視系統。

2013年,當明明贊成核四續建的馬政府,欲透過其自家立委提出「你是否支持停建核四?」的公投案,而非依其「續建核四」之主張,提出「你是否支持續建核四?」的公投案時,許多法學界的朋友都在問:怎麼沒有看見陳長文出面,再度力主其所倡議「立場與主文必須一致」的「法律見解」?我笑了笑,「何必明知故問」?

這次,看到陳長文律師所提出服貿「過程不透明」不重要、「結果透明」就好的「法律見解」,我已經不想再多說什麼了。我相信,和馬總統同樣是哈佛法學博士的陳長文,知道這種話即使是在美國TPA法制下,也是不值一駁的主張!我想,絕大多數的台灣公民,即使沒有法學博士,也都知道這種沒有民主素養的發言,有多麼荒謬可笑!

夜深了,希望林山田老師在另一個世界,一切都好,晚安。




溫柔的堅持: 不要核四,五六運動

2013年8月30日 23:27
剛剛從「不要核四,五六運動」回來,整整一天,雖然累了,但腦子停不下來,希望藉由文字讓自己的情緒緩和。

第一次去自由廣場「觀察」四五六運動,大約是六月的事,那天下著大雨,躲在牌匾下避雨,看著工作人員忙進忙出,雨水中伴隨的卻盡是歡笑,感覺不太像我所熟悉的社運,仿佛在準備演唱會。

開場之後,愉快的氣氛依然持續,一對男女主持人,用歡樂而溫柔的語調迎接大家,開始作反核健康操。不禁想起五年前在同一個地方所發生的野草莓學運,第一天晚上留下來陪伴學生過夜的往事,當時的氣氛截然不同,熱血而充滿張力。

雖然那天有點捨不得走,但是晚上還有一個會,早早離開了。

有了上次的觀察,今晚雖然已經沒有那麼驚訝了,不過還是擔心已經習慣了用帶有批判性的高昂語調在運動場合說話的我,該如何自處?巧遇了「久仰大作」的張大魯先生,在交談中忽然聽到台上傳來了「溫柔的堅持」這幾個字。沒錯,就是「溫柔的堅持」,這句話不僅貼切的形容這個運動,也像極了我最近才認識的柯一正導演,說話溫柔,態度堅持。

這麼溫柔的一個人,竟然傳出被國安局列管的消息,我們的國家,到底怎麼了?

光遠來了,他的幽默,讓大家哈哈大笑,也讓平時嚴肅的我,不禁笑了出來,在社運場合,渡過了愉悅的一晚。

曾有長輩告訴我,做學問不是比氣粗,而是比氣長。我想,推動社會改革或許也是如此。只要堅持自己的信仰,做對的事,可以很熱血,也可以很溫柔。
快樂而熱血的志工阿賢
快樂而熱血的志工阿賢

Equal Access to Justice? Not Really!

2013年8月30日 13:19
開此FB的初衷在於為「憲法133實踐聯盟」宣傳、也在挑戰實質剝奪直接民權的不合理罷免法制,因此,我要求自己儘量在研究工作之餘,每天寫一些文字支持這個活動,而非只是轉發新聞訊息。

抱歉的是,這個自我要求很快就要「破功」。

在明天出席完憲法133聯盟的志工大會,謝謝所有熱情的志工,並向大家說明罷免法制及相關流程後,我將啟程前往法國履行一個作為研究者的責任,發表研究論文「Do the Rich and the Poor Behave Similarly in Seeking Advice?--An Empirical Lesson from Taiwan」。

許多人或許無法理解為何要研究這個「大家用膝蓋想就知道答案」(有錢人和貧窮者面臨法律問題時,法律諮詢活動當然不一樣呀!)的問題,但請容我節省時間,簡短的說:答案比「有錢人比較經常尋求法律諮詢」這個直覺更為複雜(如附圖所示:X軸是家戶收入;Y軸是尋求法律諮詢的機率)。同時,這個問題的研究與探索,不僅涉及「法律」、「正義」,更可為台灣現行制度的改革,提供重要建議。

法律的研究並非只在「說文解字」,更重要的是,掌握理想與現實的距離、發掘問題之所在、推動必要的改革!許多的法律人,正默默地投入他們的時間精力,共同致力為台灣打造一個更公平正義的司法制度。我們做的雖然還不夠,但我們不會停止下來!


當馬英九無能已成台灣共識,然後呢?

2013年8月29日 8:44
一家報紙的社論,基本上代表了報社的立場與觀點。在今天上午的《蘋論》「笨蛋!問題不在宣導不足」,蘋果日報說了一件絕大多數台灣人都認同的事:「馬英九完全不是領導人的材料」!只是,即使不深究這句話說的會不會太晚,目前的重點,似乎也不是再度覆述這個「台灣共識」。

我相信很少人會把蘋果歸類為「綠媒」,如果仔細審視該報在2012年總統大選的相關報導與評論,或許不少人會認為該報事實上是支持馬英九的。人都會判斷錯誤,報紙也一樣,不必太過苛責。我並不認同以689與609進行切割,因為,我們都在一條船上,交相指責,於事無補。

但是,無法迴避的根本問題是:現在怎麼辦?我期待一份標榜閱報率最高、讀者最信賴的報紙,承擔起社會責任,至少給支持蘋果的讀者,一個方向。總不能在未來的三年,要大家用關注名人間的奇聞軼事或家庭糾紛,自我麻痺,空等三年。

憲法133實踐聯盟的行動,不僅是在「用憲法公民權向政客算帳」,它更提供了一個可能,一個催化國會產生化學變化的可能,一個改變台灣民主病態的可能。在現行不合理罷免法制的保護下,馬意立委可以傲慢地選擇「不回應」的冷處理來應對,但是公民的責任,就是行動,只有行動才有改變的可能,也只有行動才能讓那些政客知道誰是國家的主人。

這些行動,是否真的足以除掉蔑視民意的代議士,老實說,我並不知道。但是,我知道,與其坐在電腦前咒罵,不如花一點時間動起來,為自己爭取一些希望,也為台灣爭取一些希望。希望,也是目前唯一支撐自己繼續走下去的勇氣來源。




今夏的奇遇:郝明義

2013年8月28日 9:50
郝明義今天在自由共和國發表了《用常識來面對服貿》系列文章的第一篇「服貿不能忘記國家安全」,雖然數天前已看過這篇文章的初稿,今天讀完了定稿,依舊感觸良深,也不禁讓我想起了四個星期前的今天,發生的事情。

今年夏天,因為協助一群學術界及文化界的朋友處理「實踐民主審議、重啟服貿談判」聲明,結識了郝明義。儘管他當時還是總統府國策顧問,也是大塊文化的董事長,但老實說,在此之前,我從來沒有聽過他。

7月31日下午,接到了郝先生的電話,要我收email。看完了那封信,我哽咽了許久,那封信是他的辭國策顧問公開信,準備在當天下午立法院的公聽會發表。那篇聲明是我今年夏天讀過最感人也最深刻的兩篇文字之一,另一篇是柳林在1985公民行動聯盟0803晚會上的「公民覺醒最後演說」稿。

在郝先生的那篇辭職聲明中,我讀到了一位在海外努力要為台灣打開華文出版市場的文化人,對台灣這塊土地濃濃的情感。郝先生是韓國華僑,有人告訴我,他是「黨國之子」,也是「深藍人士」,但是這樣的標籤區分對我而言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如果真的硬要以政治光譜區分,我認識的這個人,老實說,遠比我所認識在民進黨執政時期的某國策顧問,更為正直誠懇,更愛這片土地。

我相信郝明義的辭職聲明在今年夏天也感動了許多人的心。

雖然有人以「遭受背叛、利益受損、因此翻臉」形容郝先生,但我深深不以為然。在辭職前的晚上,我和他長談了兩個小時,在言語之間,我聽到的是對馬政府的期許,希望儘量不傷害馬英九,希望馬英九能改過,希望能夠引導馬英九多為這塊土地及這塊土地上的人民著想。我相信,郝先生的電子出版事業,最近一年將在歐美市場發光發熱,也相信他告訴我的話:他要把成功的經驗帶回台灣,協助大家一起走出去。在中國之外,還有更遼闊的世界!

沒錯,人的確會變。

現在的龍應台,已經不再是高中時期手上握著「野火」的我所認識的龍應台。

但是我願意選擇相信,未來的郝明義將一直是今天夏天我所認識的郝明義。


是中選會?還是直接民權剝奪委員會?

2013年8月26日 13:39
設立中選會的宗旨,其組織法第1條明定為「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
嗯,法條寫得不錯,但果真如此嗎?

姑且先不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3項「罷免不得宣傳」的離譜規定本是違憲的,它畢竟有一個「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的例外。問題是:什麼是「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呢?

中選會在其制定的「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第11條規定:「罷免案提議人徵求連署,除得印發罷免理由書外,不得有其他罷免之宣傳活動。」喔,原來,只有「印發罷免理由書」(依格式填寫,五千字內)在中選會眼中是「必要」的,其他統統不必要,統統不可以作!
否則,罰錢!

這真的是在「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嗎?對不起,如此可笑的問題,我已經不知如何回答!

當你發現這個辦法後,花點時間看一下,內容可能會更讓你「噴飯」。

提議人於徵求連署期間,只能設「一個」罷免辦事處(第3條)、罷免辦事人員「不得超過20人」(第6條)!

嗯,一個辦公室20個人,多了不行!如此限制,正當性基礎何在呢?如此限制,是在「剝奪人民罷免權」還是在「保障人民參政權」呢?這些問題,恐怕必須由中選會回答!

上面所有的限制,配合選罷法第80條、第81條要求必須「30日內連署『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舉世最為嚴格的時間限制),其實只有一個目的:實質剝奪人民的罷免權!

看完了這些說明,對於標題提出的問題,你應該已經有了答案!
是不是可以請中選會出來講個道理聽聽!

(好了,午休時間已過,我要回去寫論文了!)  



是中選會?還是直接民權剝奪委員會?

2013年8月26日 13:39
設立中選會的宗旨,其組織法第1條明定為「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
嗯,法條寫得不錯,但果真如此嗎?

姑且先不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3項「罷免不得宣傳」的離譜規定本是違憲的,它畢竟有一個「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的例外。問題是:什麼是「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呢?

中選會在其制定的「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第11條規定:「罷免案提議人徵求連署,除得印發罷免理由書外,不得有其他罷免之宣傳活動。」喔,原來,只有「印發罷免理由書」(依格式填寫,五千字內)在中選會眼中是「必要」的,其他統統不必要,統統不可以作!
否則,罰錢!

這真的是在「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嗎?對不起,如此可笑的問題,我已經不知如何回答!

當你發現這個辦法後,花點時間看一下,內容可能會更讓你「噴飯」。

提議人於徵求連署期間,只能設「一個」罷免辦事處(第3條)、罷免辦事人員「不得超過20人」(第6條)!

嗯,一個辦公室20個人,多了不行!如此限制,正當性基礎何在呢?如此限制,是在「剝奪人民罷免權」還是在「保障人民參政權」呢?這些問題,恐怕必須由中選會回答!

上面所有的限制,配合選罷法第80條、第81條要求必須「30日內連署『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舉世最為嚴格的時間限制),其實只有一個目的:實質剝奪人民的罷免權!

看完了這些說明,對於標題提出的問題,你應該已經有了答案!
是不是可以請中選會出來講個道理聽聽!

(好了,午休時間已過,我要回去寫論文了!)  



從選罷法的沿革說起

2013年8月25日 20:3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三項規定:「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違反者,依第110條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說這個規定違憲,以今天台灣民主法治的發展進程而言,其實毋庸說明;如果真的有論證必要的話。讓我們從這個法條的沿革說起。

這個規定,是在1983年修正「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時在當時的第79條增設第二項。依立法院公報的記載,立法理由為:「增訂第二項、第三項明定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其他罷免或反罷免之宣傳活動;其徵求連署辦法則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一個立法理由如果是照抄法條,只有兩種可能:第一、其理自明,毋庸贅述。第二、太過荒謬,無法解釋。這個法條屬於哪一種情形,很好判斷。

在當時的戒嚴體制下,關於選舉的宣傳活動是如何規定呢?在同樣的1983年「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第55條規定「候選人或其助選員競選活動,不得有左列情事:一、在政見發表會外,另行公開演講」。嗯,你沒看錯,選舉不得公開演講!那選民如何判斷候選人政見?選舉如何民主公平?這些問題,在當時都不是問題, 因為選舉不希望你多認識候選人,依樁腳指示投票就好!

了解當時時空背景,或許有助於了解為何有這種「說不出理由」的荒謬規定。但是,並無法解釋為何這種「罷免不能宣傳」的荒謬規定,在2013年的台灣,仍然繼續存在?!

我想,不需要我說明,大家心裡都已有了答案。

現行罷免法制只有這個規定還停留在「戒嚴」嗎?不是,還有其他規定,也因此,我認為目前的中選會根本不是為落實人民參政權而存在,而是已經淪為「直接民權剝奪委員會」!

中選會不服氣嗎?回家看看書,如果書裡沒有,請繼續看我的論證!

對了,既然已經公開向中選會喊話,我就再宣傳一次今天「憲法133聯盟」展開的BMW行動。
再問一次:宣傳罷免違法嗎?請你開罰,我們憲法法庭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