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6日 星期一


是中選會?還是直接民權剝奪委員會?

2013年8月26日 13:39
設立中選會的宗旨,其組織法第1條明定為「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
嗯,法條寫得不錯,但果真如此嗎?

姑且先不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3項「罷免不得宣傳」的離譜規定本是違憲的,它畢竟有一個「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的例外。問題是:什麼是「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呢?

中選會在其制定的「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第11條規定:「罷免案提議人徵求連署,除得印發罷免理由書外,不得有其他罷免之宣傳活動。」喔,原來,只有「印發罷免理由書」(依格式填寫,五千字內)在中選會眼中是「必要」的,其他統統不必要,統統不可以作!
否則,罰錢!

這真的是在「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嗎?對不起,如此可笑的問題,我已經不知如何回答!

當你發現這個辦法後,花點時間看一下,內容可能會更讓你「噴飯」。

提議人於徵求連署期間,只能設「一個」罷免辦事處(第3條)、罷免辦事人員「不得超過20人」(第6條)!

嗯,一個辦公室20個人,多了不行!如此限制,正當性基礎何在呢?如此限制,是在「剝奪人民罷免權」還是在「保障人民參政權」呢?這些問題,恐怕必須由中選會回答!

上面所有的限制,配合選罷法第80條、第81條要求必須「30日內連署『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舉世最為嚴格的時間限制),其實只有一個目的:實質剝奪人民的罷免權!

看完了這些說明,對於標題提出的問題,你應該已經有了答案!
是不是可以請中選會出來講個道理聽聽!

(好了,午休時間已過,我要回去寫論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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