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6日 星期一


從選罷法的沿革說起

2013年8月25日 20:3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三項規定:「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違反者,依第110條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說這個規定違憲,以今天台灣民主法治的發展進程而言,其實毋庸說明;如果真的有論證必要的話。讓我們從這個法條的沿革說起。

這個規定,是在1983年修正「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時在當時的第79條增設第二項。依立法院公報的記載,立法理由為:「增訂第二項、第三項明定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其他罷免或反罷免之宣傳活動;其徵求連署辦法則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一個立法理由如果是照抄法條,只有兩種可能:第一、其理自明,毋庸贅述。第二、太過荒謬,無法解釋。這個法條屬於哪一種情形,很好判斷。

在當時的戒嚴體制下,關於選舉的宣傳活動是如何規定呢?在同樣的1983年「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第55條規定「候選人或其助選員競選活動,不得有左列情事:一、在政見發表會外,另行公開演講」。嗯,你沒看錯,選舉不得公開演講!那選民如何判斷候選人政見?選舉如何民主公平?這些問題,在當時都不是問題, 因為選舉不希望你多認識候選人,依樁腳指示投票就好!

了解當時時空背景,或許有助於了解為何有這種「說不出理由」的荒謬規定。但是,並無法解釋為何這種「罷免不能宣傳」的荒謬規定,在2013年的台灣,仍然繼續存在?!

我想,不需要我說明,大家心裡都已有了答案。

現行罷免法制只有這個規定還停留在「戒嚴」嗎?不是,還有其他規定,也因此,我認為目前的中選會根本不是為落實人民參政權而存在,而是已經淪為「直接民權剝奪委員會」!

中選會不服氣嗎?回家看看書,如果書裡沒有,請繼續看我的論證!

對了,既然已經公開向中選會喊話,我就再宣傳一次今天「憲法133聯盟」展開的BMW行動。
再問一次:宣傳罷免違法嗎?請你開罰,我們憲法法庭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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